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67号
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5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946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塔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YHTAM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62×××93内的银行存款182818.5元。
案件申请费1434元,由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