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5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946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塔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YHTAM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2月21日,原告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