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7826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计367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鸿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