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1640号
原告:丁**,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6路海峡如意城云座1幢1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MA346YPQ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福建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