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3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施泉生,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红河州建(个)元高速公路5标Ⅰ工区劳务分包合同(隧道工程)》为一般性劳务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红河州建(个)元高速公路5标Ⅰ工区劳务分包合同(隧道工程)》,名称虽然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内容实质是建(个)元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因此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个旧市行政辖区,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除被告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还包括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本次裁决系确认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减轻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诉累,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本院在裁定书中不将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综上,上诉人重庆市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