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301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代被告重庆烁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款项,故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福建融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