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9027号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地址: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地址: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嘉***B401。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称,……(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替代作为本案……(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退出诉讼。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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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