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5240号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嘉英豪苑B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李愿,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瑞通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典公司”)、被告**、被告李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典公司、**、李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瑞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恩典公司向闽瑞通公司偿还康富融资租赁租金垫付款317376元(截止2018年11月9日)及罚息5712.77元(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应计至恩典公司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323088.77元;2.**、李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恩典公司、**、李愿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恩典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8日、2018年7月1日向康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肆台三一挖掘机(型号/编号分别为:SY305/SY0305BH28528、SY305/SY0305BH28368、SY245/SY0245BJE1038、SY245/SY0245BJE1528),并分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KFZL2018-1103、KFZL2018-1114号、KF201806R0660号),肆台设备租赁条件分别为:
型号/编号为SY305/SY0305BH28528的设备租赁条件:租赁本金总额135万元,首期租金47.25万元,租赁保证金4.3875万元,余额87.75万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等额年金按月偿还租金,租赁年利率为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表》中的约定为准,月租金26896元,代办融资费用(包括保证金、保险费、担保服务费)39690元。
型号/编号为SY305/SY0305BH28368的设备租赁条件:租赁本金总额135万元,首期租金33.75万元,租赁保证金5.0625万元,余额101.25万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等额年金按月偿还租金,租赁年利率为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表》中的约定为准,月租金31113元,代办融资费用(包括保证金、保险费、担保服务费)39690元。
型号/编号分别为SY245/SY0245BJE1038、SY245/SY0245BJE1528的设备租赁条件:租赁本金总额204万元,首期租金65.28万元,租赁保证金6.9360万元,租赁手续费1.3872万元,余额138.72万元,分36个月支付,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等额本息按月偿还租金,租赁年利率为6.65%,月租金42670元,代办融资费用(包括保证金、保险费、担保服务费)5.9976万元。
为此,闽瑞通公司接受恩典公司的申请,为其设备融资租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愿作为闽瑞通公司担保行为之连带反担保人,恩典公司、**、李愿与闽瑞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
现恩典公司未按约履行按时支付租金之义务,导致闽瑞通公司为其垫付融资租赁租金317376元(其中型号/编号为SY305/SY0305BH28528的设备垫付117194元,型号/编号为SY305/SY0305BH28368的设备垫付114842元,型号/编号为SY245/SY0245BJE1038的设备垫付42670元,型号/编号为SY245/SY0245BJE1528的设备垫付42670元),根据《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第十条之约定,恩典公司应承担逾期罚息5712.77元(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8%,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根据《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第七条之约定,**、李愿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闽瑞通公司遂提起诉讼。
恩典公司、**、李愿未作答辩。
闽瑞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融资租赁合同,证明恩典公司向康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三一挖掘机四台(型号/编号分别为:型号/编号分别为:SY305/SY0305BH28528、SY305/SY0305BH28368、SY245/SY0245BJE1038、SY245/SY0245BJE1528)及恩典公司接收合格租赁物;
2.终端收货确认书,证明恩典公司已接受合格租赁物的证明;
3.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证明闽瑞通公司接受恩典公司的申请,为其融资租赁的肆台设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愿作为闽瑞通公司担保行为之连带反担保人;
4.租金支付表,证明恩典公司4台融资租赁设备租金支付方式;
5.垫付凭证明细,证明闽瑞通公司为恩典公司垫付康富融资租赁租金474400.99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6.放款记录,证明恩典公司以融资方式购买四台机器设备;
7.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证明闽瑞通公司为恩典公司的融资向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恩典公司、**、李愿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恩典公司、**、李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闽瑞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闽瑞通公司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鉴于闽瑞通公司为承租人推荐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股份公司”)推出的融资租赁产品,就康富股份公司与承租人在相应《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服务,闽瑞通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承租人对康富股份公司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事,闽瑞通公司与康富股份公司签署《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双方约定闽瑞通公司愿意为承租人依《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向康富股份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康富股份公司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康富股份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闽瑞通公司同意为其推荐的每个承租人在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权益回购责任,如承租人不履行债务,康富股份公司可直接要求闽瑞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每笔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恩典公司作为债务人,闽瑞通公司作为担保人,**、李愿作为反担保人,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28日、2018年8月1日共同签署了《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三份,约定恩典公司通过向康富股份公司融资的方式购买工程机械产品,特向闽瑞通公司申请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该三份协议的第十条均约定:融资合同生效后,恩典公司承诺严格按融资合同约定向融资机构偿还约定融资款项。因恩典公司不按约定履行融资合同所规定之义务,闽瑞通公司为恩典公司的逾期实施垫付后,有权向恩典公司、**、李愿追偿全部债务,垫付确认为垫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汇凭证、转账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等);全部债务为主债务、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罚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1.8%计息(不足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上述《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KFZL2018-1103、KFZL2018-1114、KF201806R0660。
康富股份公司作为出租人、恩典公司作为承租人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8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KFZL2018-1103、KFZL2018-1114。合同均约定康富股份公司根据《租赁采购申请书》中恩典公司的要求和选择,向恩典公司指定的闽瑞通公司购买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机械设备后租赁给恩典公司使用。双方就租赁物型号、租金支付等内容分别约定如下:
1.型号/编号为SY305H/SY0305BH28528的挖掘机一部:租赁物总价135万元,首期租金47.25万元,租赁保证金43875元,租赁本金87.75万元分36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18年2月15日,以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日均为对应月份的15日,等额年金按月偿还租金,租赁年利率为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5%),每期租金以租金支付表为准。
2.型号/编号为SY305H/SY0305BH28368的挖掘机一部:租赁物总价135万元,首期租金33.75万元,租赁保证金50625元,租赁本金101.25万元分36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18年3月15日,以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日均为对应月份的15日,等额年金按月偿还租金,租赁年利率为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8.6%),每期租金以租金支付表为准。
2018年7月1日康富股份公司作为出租人、恩典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编号为KF201806R066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恩典公司以1387200元的价格向康富股份公司转让其所有的型号为SY245/SY0245BJE1038、SY245/SY0245BJE1528的挖掘机各一部,再由康富股份公司出租给恩典公司使用,恩典公司向康富股份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本金1387200元,租赁年利率6.65%,租金按月支付,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租赁期限36个月。
恩典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8日、2018年7月1日确认收到涉案四部机械设备。
因恩典公司未按约履行按时支付租金之义务,闽瑞通公司遂向康富股份公司承担保证义务,为恩典公司垫付款项如下:于2018年10月31日垫付42670元、42670元、114842元、117194元,合计317376元。
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工程机械融资担保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均系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恩典公司未依约支付融资租赁租金之行为已构成违约,闽瑞通公司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为恩典公司垫付租金后,依法取得了向其追偿的权利。现闽瑞通公司诉请恩典公司偿还租金垫付款317376元及利息(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提供了垫款凭证及合同予以证明,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李愿对恩典公司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李愿应对恩典公司的债务向闽瑞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恩典公司、**、李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垫付款317376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为5712.77元);
二、**、李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福建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士怡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林义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鹤麟
附:
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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