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3659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兴路磁灶宅内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82C。

法定代表人:刘永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其桓,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嘉英豪苑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19526。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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