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屿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桥头村浦边联泰综合楼1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19526。
法定代表人:朱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部新区4号安置点P幢3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AC6JL987。
负责人:张志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泓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杨
书 记 员 胡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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