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4287号
原告:蔡央央,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安***豪苑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195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蔡央央与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央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央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6日,**向蔡央央借款100000元,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偿还本金借款100000元,利息未付。
**未作答辩。
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向蔡央央借款100000元,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原告于2019年7月3日诉至法院,**偿还本金借款100000元,利息未付。
以上事实,有蔡央央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庭审笔录为证。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的资金占有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央央请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条》中承诺对**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央央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被告福建省恩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