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伟业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3306号

原告: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YJ447Y。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伟业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1752128Y。

法定代表人:陈加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怀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蒲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伟业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伟业城公司返还货款157546.24元,并将存放在福蒲公司处的不合格产品取走;2.伟业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71669.4元。诉讼过程中,福蒲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伟业城公司返还货款157546.24元,并将存放在福蒲公司处的30.77吨檩条取走。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福蒲公司与伟业城公司签订编号FP20190412的合同,约定伟业城公司向福蒲公司供应热镀锌带钢,型号为415*2.0、415*2.7、465*2.5,价格分别为5082元/吨、5137元/吨、5225元/吨,镀锌层含量275g/m2。福蒲公司依约支付全部货款157546.24元,并于2019年4月17日提货三种型号的热镀锌带钢27.95吨,于2019年4月20日提货415*2.0型号的热镀锌带钢2.82吨。福蒲公司将货物加工生产成檩条,销售给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德胜公司)。荣德胜公司将檩条用于其承包的福建省泰盛实业有限公司高档生活用纸成品及妇婴卫生用品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该工程业主发现施工的檩条含锌量不足,要求返工并更换檩条。2019年6月13日,福蒲公司委托迪正(福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伟业城公司交付的镀锌钢带进行检验,结果含锌量仅为109g/m2、97g/m2、101g/m2,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荣德胜公司将全部檩条退回福蒲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659100元(违约损失410000元、拆装费249100元),福蒲公司为此多支出运费5800元、加工费6769.4元。

伟业城公司辩称,供应的热镀锌带钢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不存在问题。合同约定质量异议应于收货7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质量问题。福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说明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发货单载明伟业城公司只负责未成形的质量异议,因为热镀锌带钢的特性是怕受潮变质,加工过程镀锌层易受破坏。但福蒲公司不仅将货物加工成檩条,还销售给第三方并进行使用,现存产品是否属于伟业城公司提供的原料产品无从得知,原料的质量问题无从证实。热镀锌带钢是种类物,检验报告系福蒲公司单方委托,取样时未经双方确认,福蒲公司无法证明样品是伟业城公司的产品。另外,样品数量、取样方法、取样位置等也容易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福蒲公司无法证明伟业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伟业城公司不应赔偿福蒲公司的经济损失,而且该经济损失也未真实发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检测报告。福蒲公司单方委托,无法确认检测样品系伟业城公司的产品,伟业城公司不予认可,该检测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2.质量问题。福蒲公司主张现其存放的檩条系由伟业城公司销售的热镀锌带钢加工而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伟业城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因案涉货物已被加工成檩条、加工而成的檩条现在何处无法确认,客观上已无法对案涉货物进行鉴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福蒲公司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于提货7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货物质量无问题。福蒲公司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本院认定案涉货物无质量问题。3.因案涉货物无质量问题,本院对福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不作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2日,福蒲公司与伟业城公司签订编号FP20190412的合同,约定福蒲公司向伟业城公司定作热镀锌带钢,锌层要求275g/m2,如有质量异议应于提货7日内提出,逾期提出视为货物无质量问题。嗣后,伟业城公司交付热镀锌带钢30.77吨,福蒲公司付款157546.24元并将货物全部加工成檩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蒲公司主张伟业城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福蒲公司请求伟业城公司退回货款、取回货物及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46元,由福建省福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肇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熔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