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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财保5号
申请人: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玉田安置房小区温泉街81号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XRGC084。
法定代表人:黄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753595536。
负责人:沈松川,村书记。
申请人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户名: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都信用社,账号9080********)135526.99元,并提供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保额135526.99元的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户名:诏安县四都镇四都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都信用社,账号9080********)135526.9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英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舒
书 记 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