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大圣瓷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民初926号之一
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高新工业园区沿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990239850。
法定代表人:曹达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红,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二环北路2号帝豪大厦15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1ET471B。
法定代表人:刘庆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阙晓萍,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大圣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文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MU0E8282。
法定代表人:苏逸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宁建设有限公司、阙晓萍、福建大圣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福建省惠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000元,阙晓萍、福建大圣瓷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福建东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劲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