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建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建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863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厦门迅立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12号之一701室B单元,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18号财智广场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716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绿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长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1QMT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建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福新中路90号新华园1#楼1层03店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39LN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厦门迅立电梯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建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计取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