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1574号
上诉人李程举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信拓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程举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李程举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准确。一、李程举的一审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应依法得到支持,一审仅支持李程举的部分请求,显失公平,无法弥补其全部损失。一审判决部分费用没有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裁决,李程举对此不服。1.停工留薪期工资,李程举的日工资为320元,对此有提供与班组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而一审认定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李程举的工资,参照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685元标准计算,折算后日工资为154元,明显没有事实依据。信拓建设公司否认李程举的工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信拓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李程举主张应按日工资320元计算停工留薪工资的诉求依法应得到支持,一审以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方式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李程举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李程举按日工资320元计算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一审以上年度社保缴交水平计算的方式明显与事实不符,信拓建设公司应按李程举的实际工资情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李程举因此次事故造成严重损害,至今仍需休息静养,需要拄拐行走,背带固定腰肢,行动不便,仍需他人护理照看。李程举在康复期间仍需护理,此间费用仍需信拓建设公司承担,其主张27000元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信拓建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李程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李程举与信拓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令信拓建设公司支付李程举停工留薪期待遇115200元、护理费5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8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5元、医疗检查费869元、康复期间护理费27000元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83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8日,李程举受信拓建设公司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当日12时许,李程举在信拓建设公司承建的晋江市金龙壹号广场第二标段项目工地10号楼裙楼架梁顶工作时受伤。当日14时许入住晋江市医院,治疗29天,次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肝破裂、创伤性空肠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气胸、双侧创伤性血胸、双肺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多发性胸椎骨折、创伤性癫痫、左额部头皮血肿、后胸背皮肤挫伤、低蛋白血症、双肾结石。期间医疗费已由信拓建设公司支出,信拓建设公司另已支付给李程举17000元。2019年3月29日,信拓建设公司为李程举办理工伤保险。同年6月14日,依信拓建设公司之申请,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李程举所受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19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李程举所受事故伤害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七级、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同年9月30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省级鉴定结论书,确认李程举所受事故伤害为伤残七级。同月16日,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工伤保险,并签订协议确认由信拓建设公司支付李程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85.97元。2019年10月11日,晋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算发放李程举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费用114067.24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357.4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085.97元,共计233510.67元,该笔款项已由信拓建设公司领取。同月12日,李程举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信拓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信拓建设公司支付李程举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8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5元、护理费5237元、医疗检查费869元、康复期间护理费27000元。该委员会于同年11月5日作出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9月16日协商一致解除,予以确认。李程举所受事故伤害,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李程举主张的诉讼请求,结合其伤情及伤残程度,因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李程举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我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685元标准计算,依法予以酌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个月即41763.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予以确定为13个月工资即60325.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确定为0.4月/年×(70.89岁-45.13岁即26年)×65915元/12月=57126.33元,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于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协议,应予确认,予以支持53085.97元;护理费,李程举住院29天属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且依法应由信拓建设公司负责,信拓建设公司未能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参照上一年度我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510元标准计算,予以确认29天×60510元/365天=4807.64元;康复期间护理费、医疗检查费,均仅有其个人陈述,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有关李程举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业经有关部门核算分别发放1740元、53085.97元、66357.46元给信拓建设公司,信拓建设公司应支付给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已支付17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确认李程举与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二、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程举停工留薪期工资4176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护理费4807.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357.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085.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85.97元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3840.79元(17000元已扣除);三、驳回李程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李程举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其一,李程举的月工资情况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李程举主张其日工资为320元,信拓建设公司于仲裁审理期间辩称李程举的月工资为5104元,在李程举、信拓建设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一审参照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685元(相当于月工资4640元)标准计算,该标准既低于李程举主张的工资收入水平也低于信拓建设公司认可的金额,一审以此标准计算李程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欠妥,二审予以纠正,鉴于李程举到信拓建设公司工作当天即受伤的具体情况,而作为用人单位,信拓建设公司客观上难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5915元/12月)并以此为标准计算李程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于李程举的停工留薪期,一审综合李程举的伤情及伤残程度等因素,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酌定9个月适当,二审维持该认定。据此,李程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9436.1元(65915元/12月×9月)。其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李程举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结合前述有关其工资的认定情况,李程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1407.7元(65915元/12月×13月),一审在查明事实时认定为60325.42元,判决确定为66357.46元均有误,二审亦予以纠正。其三,康复期间护理费问题,李程举未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其主张信拓建设公司支付其康复期间护理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程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程举停工留薪期工资494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护理费4807.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4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085.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85.97元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6563.38元(17000元已扣除); 四、驳回李程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程举负担5元(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金旺审判员张兴裕 审判员 康   艳   华
书记员 钟   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