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财保131号
申请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连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彬,男。
被申请人: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骆伟东。
申请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408********,开户行:)存款4316047.85元。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408********,开户行:),冻结金额以4316047.85元为限,期限为上述账户被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后,如申请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欲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应另行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荣传
书 记 员 王彬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