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310号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连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君,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骆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怡嘉,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信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灿培
人民陪审员  洪义锋
人民陪审员  谢清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施东辉
书 记 员  王彬儿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