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6463号
原告:泉州市闽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梅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AG7096。
法定代表人:谢朝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曾增,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云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禹州城市广场一期8幢B单元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A7YU1W。
法定代表人:周辉雄,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泉州市闽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云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闽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闽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393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庄碧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