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学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5民初730号
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投资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雁门畜牧养殖场、*学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福建省致青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