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0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盛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福建盛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盛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盛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六万零三百六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豪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