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兴宏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03民初490号
申请人:南平兴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平兴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8975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顺圣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88975元。
案件申请费910元,由申请人南平兴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