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5745号
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662067327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1035号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3559556894R)。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318号2号楼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丽君,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