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垒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9289号
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662067327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MA1J1K4NX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3559556894R)。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318号2号楼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垒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