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景智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3918-1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318号2号楼E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56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景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09-111号海湾公园游泳馆二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82741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四维联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景智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6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息共计1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3.4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9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