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YQ93T4F,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南西路29号二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709799788,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将屯工业区42号1幢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30民初10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支付工程款375636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21)闽0430执995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30执99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