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8民初697号
原告: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卢志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