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2民初3421号

原告:***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206号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724MA2XP2FT5K。

法定代表人:卢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恩凯,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2219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E4UXJ9Y。

法定代表人:王建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塔公司)与被告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聚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塔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恩凯、被告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娅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7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公司业务需要,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被告推荐一级建造师到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委托费用共计79000元整。但被告推荐的一级建造师袁伟和张文海均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注册和使用被告推荐的一级建造师,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委托费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委托协议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目的进行了明确,第三条第一点约定了协议目的。答辩人已经介绍了两位人才,张文海,袁伟人才,二人一级建造师证件已经在原告公司注册使用,二人在官网在原告公司的注册编号,张文海的注册01183140,袁伟编号011839,原告提出的其二人在异地交纳社会保险导致证书无法注册不属实。2、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答辩人完全履行了委托协议。3、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张文海和袁伟在异地有社保,因此导致无法注册和使用。4、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被告每份协议只收取了协调劳务费,都是由人才收取,被告只收取了4000元,不应向原告退还79000元。原告至今没有注销人才,仍然在使用过程中,综上,委托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应返还任何款项。请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鑫塔公司作为甲方与鼎聚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人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委托事项及费用为类别一级建造师,专业房建+市政,人数1,年限1,价格/人(含协调劳务费2000元)52000元/1年,备注证书为企业资质及投标使用,甲方企业如需乙方人才配合出场,差旅费实报实销;甲方承诺,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后,待乙方把人才信息做到甲方,甲方点上报后付给乙方人才费用27000元,(建设部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企业给付乙方人才一人剩余的聘用费用25000元/人(税后)。同时约定乙方权利义务:乙方负责甲方与推荐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将人才推荐给甲方,将人员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上可以查询到人员在甲方单位的注册编号视为注册成功达到协议目的,聘用时间由注册成功当日起计算;如因该人才的个人资料原因或者社保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在10日内另行向甲方推荐相关人才,或接到甲方退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所有退费手续;如人员证书已在甲方单位注册成功,乙方不予办理所有退费手续;乙方建造师社保由甲方缴纳,保证公积金及医保全国唯一不可在除我司以外公司缴纳如需代缴乙方建造师付款由我方代缴,若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甲方无法使用3日内办理所有退费手续。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另行推荐相关人员后,又因人才个人原因导致人才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如证书已注册成功,甲方支付的费用均不予退还。该《委托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2020年6月19日,原告鑫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27000元,用途为袁伟建造师费用。2020年7月2日,原告鑫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25000元,用途为袁伟尾款。

原告鑫塔公司作为甲方与鼎聚盛公司作为乙方再次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人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委托事项及费用为类别一级建造师,房建工程,人数1,年限1,价格/人(含协调劳务费2000元)27000元/1年,备注证书为企业资质及投标使用,人才带B证;甲方承诺,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后,待乙方把人才信息做到甲方,甲方点上报后付给乙方人才费用17000元,(建设部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企业给付乙方人才一人剩余的聘用费用10000元/人(税后)。同时约定乙方权利义务:乙方负责甲方与推荐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将人才推荐给甲方,将人员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上可以查询到人员在甲方单位的注册编号视为注册成功达到协议目的,聘用时间由注册成功当日起计算;如因该人才的个人资料原因或者社保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在10日内另行向甲方推荐相关人才,或接到甲方退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所有退费手续;如人员证书已在甲方单位注册成功,乙方不予办理所有退费手续。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另行推荐相关人员后,又因人才个人原因导致人才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如证书已注册成功,甲方支付的费用均不予退还。该《委托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2020年6月11日,原告鑫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17000元,用途为张文海建造师年费。2020年6月30日,原告鑫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10000元,用途载明为张文海尾款。

另查明,上述《委托协议》签订后,被告鼎聚盛公司向原告鑫塔公司介绍袁伟、张文海等一级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职业注册信息一级注册建造师袁伟、张文海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均为***塔建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委托协议》、中国建造师网查询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鑫塔公司与被告鼎聚盛公司签订的2份《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鼎聚盛公司为鑫塔公司推荐2名一级建造师,年限为1年,同时约定:“将人员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上可以查询到人员在甲方单位的注册编号视为注册成功达到协议目的,聘用时间由注册成功当日起计算”,本院查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显示,鼎聚盛公司为鑫塔公司推荐的袁伟、张文海等2名一级建造师已注册在原告鑫塔公司,可以认定鼎聚盛公司已完成了委托事项。再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如人员证书已在甲方单位注册成功,乙方不予办理所有退费手续”、“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另行推荐相关人员后,又因人才个人原因导致人才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如证书已注册成功,甲方支付的费用均不予退还”。原告陈述2名聘用人员在异地有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原告无法使用2名人才。原告与聘用人员间建立聘用关系后是否转移社保关系,是双方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不能推定被告鼎聚盛公司完成委托事项中存在过错。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被告对退还委托费用达成一致,且微信聊天记录中人员身份本院亦无法核实。综合以上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聘用人才的费用7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塔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