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404号
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535922X9。
法定代表人:石若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宜,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吴厝村洋垵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7441522。
法定代表人:施荣宗。
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计909.5元,由原告***实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