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振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振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4民初227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振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5000945W。
法定代表人:林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振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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