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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紫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2136号
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长德路**。
法定代表人:柯家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怡,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珠海紫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
法定代表人:岑颂成。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炜。
被告:广州市畅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
法定代表人:邓乙林。
被告:广州市白云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乐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骆卓鸿。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综合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紫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畅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原告东莞市华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