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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929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古乡新丰村新丰刘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5000945W。
法定代表人:林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春,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5元,减半收取计14052.5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仲  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吴宇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