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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2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23号好来屋2#楼1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有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乐婷,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惠丽,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古乡新丰村新丰刘1号1-1。
法定代表人:林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炜,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炜对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1元,减半收取4590.5元,由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81元,减半收取4590.5元,由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程斯彦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里灿
书 记 员 卞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