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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2507号
原告: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蓼沿乡赤南岗工业区仙口路**。
法定代表人:郑增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丽,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古乡新丰村新丰刘**1-1/div>
法定代表人:林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连江县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质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冰珺
书 记 员 林文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