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3432号
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YL3TRXY。
法定代表人:**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富裕路1号****小区7幢3梯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5000945W。
法定代表人:陈彤,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福州欣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