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中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富豪商住房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对本案无管辖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是一名持有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证书并保持注册登记在被上诉人单位的技术人员。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7民终751号判决书认定:“***具有高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施工高级工程师等资质。”还认定“2013年1月5日,福建中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成立,负责人为***,经营范围为建设项目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行业法律咨询。”营业场所南平市八一路36号建工大楼607室,也是上诉人工作地。 2013年4月以来,上诉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对被上诉人完成工作任务,承担被上诉人在南平市辖区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生产安全负责人等工作,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终身法律责任。如南平市建阳区***大梨、池中小学新建教学综合楼等20多个工程施工监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原裁定;2.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实公司答辩称,1.中实公司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已生效的(2022)闽07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2.中实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也不是劳务关系,双方是基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协议。上诉人在(2022)闽07民终751号案件庭审时自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其工作内容是处理之前的债权债务,而该债权债务最终都是由上诉人自己享有,工作内容与中实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股权转让后,中实公司未对上诉人进行实际用工。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中实公司与上诉人无其他债务关系。本案为一般地域管辖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即中实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该地法院审理合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看,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未体现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