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104行初187号
原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滨江广场**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锦。
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创新园****楼div>
原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鹏
人民陪审员 林 舒
人民陪审员 程文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