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平,福建麟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福建麟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燕,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层159室(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315665357W。
法定代表人:张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清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创业大道聚龙国际创业小镇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24441U。
法定代表人:林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鎧,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福清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交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2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中星公司、福清交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星公司、福清交投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志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