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与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626号
原告: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住所地格尔木市通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个体,住格尔木市通宁路,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毛加,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诉被告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格尔木邦乐五金工具钢丝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