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审被告: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街旧镇址**店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0000JEW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上诉人,其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本案主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双方未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原审原告***选择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