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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9502号之一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王国军,男。
被告: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街旧镇址2#店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王国军、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国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原告提交的《脚手架施工协议书》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应先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能解决,再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被告王国军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案诉争工程为*********及其他施工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市*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市**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国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国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屈子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