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2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街旧镇址2#店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0000JEW39。
法定代表人:张若亚。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闽01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13332元;二、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述乐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