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河南村23-3号。
被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0000JEW39,地址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海口街旧镇址2#店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2]第2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9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3年1月29日,依法委托福清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3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暂未发现可执行的款项。
2023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闽AU××**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17.1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案暂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万路遇
审判员 尹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