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744号
原告:***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海口街旧镇址2#店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