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27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向**,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福州康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胡里路27号1号楼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谭发刚,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康强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康强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州康强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费及迟延履行金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湘31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