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联创合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1#19层2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89361673T。

法定代表人:陈孔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郑彦鑫,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联创合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278号日月星花园(现源利公寓)1号楼1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5114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创合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20)闽01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粤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创合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福建联创合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20)闽0103执670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闽0103执2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俊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