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何祖林、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5民初27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1#19层23商务办公。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二层局部区域及三层局部区域。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谢**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福州闽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73””_blank?)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