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4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A街A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4146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538K。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95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03元,由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29元。 本院于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科海路3号地下一层停车场停车位86个,由于是轮候查封,本案将不予处置,待另案处置后,按照查封顺序受偿。 四被执行人在我省涉及大量的执行案件,名下有大量银行账户,但大多是保证金账户或者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处置,其他账户均被其他法院轮番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依法详细的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名下均有大量资产,但未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本院已于2023年5月6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40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3年5月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0000元(未包含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