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49号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46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44,061.38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4,061.38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宇彤 书 记 员 陈 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