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53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湖街6-5号1-3-2。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4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